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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女企业家马艺珈伊向六盘水市水城区政府讨要工程款被捕事件,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而类似的事件,在遵义市绥阳县同样上演。

据福建凯灏投资有限公司反映称,他们被拖欠的工程款是1.6亿元,该债权历经最高法、贵州省、遵义市三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还有与县交通局签订的长达两年多却消极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凯灏公司两名技术员和一名现场主管先后被刑事拘留。通过谈判得知,绥阳版“以刑化债”目的,或许是打算少付1个多亿的工程款。

目前,两名技术员因县检察院不予批捕而被释放,现场主管则被逮捕关押至今已长达三个多月,理由是“县交通局被合同诈骗”,还涉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法院判令绥阳县支付1.9亿及利息

2019年10月8日,原告福建凯灏投资有限公司、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2014年4月30日,原告福建凯灏公司与被告绥阳县政府商谈贵州省省道S101项目改造工程,2014年11月19日二原告与被告绥阳县政府签订《贵州省省道S101项目改造工程公路项目合作协议》,协议对工程价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5年2月2日,被告绥阳县交通局将涉案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新增加风华一合同段。2015年5月28日,二原告中标,中标价款为525576103元。2015年8月11日,二原告与被告绥阳县交通局签订《省道S101绥阳至宽阔段公路改扩建工程施工合同》。因拆迁工作等客观原因,导致二原告只能履行绥阳至宽阔段公路改扩建工程二、三合同段,在施工中,原告中冶交通公司、被告绥阳县交通局及遵义市申达交通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对涉案项目二、三合同段陆续作出现12期《省道S101绥阳至宽阔段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计量支付月报表》。截至2019年6月28日,经跟踪审计,三方认可工程款共计476355483元,因双方约定工程款达到4.1亿元的80%时就将三块土地拍卖给原告,所有在第8期2017年8月16日工程量就已经达到双方约定的工程节点。2018年8月13日,原、被告双方及遵义申达监理公司共同参与交工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各方均同意交工,至此二、三合同段工程正式投入使用。

2019年,原告福建凯灏公司一直与被告绥阳县政府协商工程款拨付和土地置换事宜,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绥阳县政府下属职能部门绥阳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7月23日发布土地拍卖出让公告,将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置换给原告的三块土地中的63923平方米公开拍卖,被告并未按照《合作协议书》约定通知原告参与竞拍,2019年8月22日,案外人江西省银润置业有限公司受让该块土地。

综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二被告共计支付工程款303290000元,尚欠工程款173065483元,二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还应当支付原告总工程款9%的投资回报42871993元。另外,二被告还应承担双方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及逾期移交宗地手续每天6万元的违约金。

据此,二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绥阳县政府、县交通局支付工程款、投资回报、违约金等共计3.49亿元。

案件历经遵义中院的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贵州高院最终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黔民终507号判决书,判令:

一、绥阳县交通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凯灏公司、中冶交通公司工程款126247708.85元及利息;

二、绥阳县交通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福建凯灏公司、中冶交通公司保证金23817774.15元及利息;

三、绥阳县交通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凯灏公司、中冶交通公司投资回报42871993.47元。

贵州高院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9月27日,最高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5032号裁定书,裁定:驳回福建凯灏公司、中冶交通公司、绥阳县交通局的再审申请。

签订两年多却消极履行的和解协议

判决生效后,福建凯灏公司、中冶交通公司向遵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9月27日,福建凯灏公司、中冶交通公司与绥阳县交通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绥阳县交通局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款项为:

一、工程款126247708.85元及利息、双倍迟延履行金。

1、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4.35%(通用利率)计算一个月,利息为126247708.85×4.35%÷12=457648元。

2、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LPR)3.85%计算,为25个月,利息为126247708.85×3.85%÷12×25个月=10126118元。

3、2021年9月19日起至土地挂网之日止的利息,双方以工程款126247708.85元为本金,据实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LPR)3.85%计算。

4、双倍迟延履行金:以126247708.85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31日(判决书生效之日为2021年1月20日)起至土地挂网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1.75计算。(计算至2021年9月19日止为126247708.85元x万分之1.75/日×231天=5103563元,后面部分双倍迟延履行金根据实际天数计算至土地挂网之日止。)

截止至2021年9月19日止,工程款部分本息共计141935037.85元。

二、保证金23817774.15元及利息、双倍迟延履行金。

1、从2020年9月2日起至土地挂网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从2020年9月2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为23817774.15×3.85%=916984元,后面部分利息根据实际天数计算至土地挂网之日止。)。

2、双倍迟延履行金:从2021年1月31日起至土地挂网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1.75计算。(计算至2021年9月1日止为23817774.15元x万分之1.75/日×213天=887807元,后面部分双倍迟延履行金根据实际天数计算至土地挂网之日止。)

截止至2021年9月1日止,保证金及利息、双倍迟延履行金共计25622565.15元。

三、投资回报42871993.47元,以及双倍迟延履行金。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9831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3084.7元,共计1396200.7元。

现经三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执行和解意见:

一、被执行人绥阳县交通局提供土地供申请执行人福建凯灏公司、中冶交通公司自由选择,申请执行人福建凯灏公司、中冶交通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予以明确选择的土地,被执行人绥阳县交通局协调相关单位启动对选择土地的招、拍、挂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福建凯灏公司、中冶交通公司竞得选择土地,则以选择土地的最终成交价抵偿上述全部执行款(上述第一、二、四项款项),被执行人绥阳县交通局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确保将选择土地的权属证书(办理权属证书需缴纳的税费均由申请执行人福建凯灏公司、中冶交通公司自行承担)合法变更至福建凯灏公司或者该公司指定的其他公司名义下。

若选择的土地被第三人竞得,被执行人绥阳县交通局应在相关部门收到土地出让款项后30日内,协调相关部门将该土地出让所得的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凯灏公司、中冶交通公司(上述第一、二、四项款项)。

二、申请执行人福建凯灏公司、中冶交通公司应当报名参加其选择土地的招、拍、挂程序,并遵照、服从招、拍、挂程序的要求,且在土地挂网之日起三日内完成报价。

(2020)黔民终50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工程款、保证金的利息以及双倍迟延履行金计算至土地挂网之日止。土地履行招拍挂程序所需的全部资金(除办理权属证书需缴纳的税费)由被执行人绥阳县交通局负责协调和筹集,申请执行人福建凯灏公司、中冶交通公司应当配合被执行人绥阳县交通局办理委托支付手续。

三、关于投资回报42871993.47元及其双倍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绥阳县交通局要求不支付该款项,申请执行人福建凯灏公司、中冶交通公司同意放弃,不再申请执行该款项。

四、如被执行人绥阳县交通局按照上述执行和解意见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兑现执行款,申请执行人福建凯灏公司、中冶交通公司同意减免被执行人绥阳县交通局双倍迟延履行金350万元。

五、如申请执行人福建凯灏公司、中冶交通公司违反上述执行和解意见第一条和第二条约定,申请执行人福建凯灏公司、中冶交通公司无权要求执行被执行人绥阳县交通局承担从2021年9月20日起工程款的利息、保证金的利息以及双倍迟延履行金。

六、风华一标段剩余的未付工程款由被执行人绥阳县交通局与申请执行人福建凯灏公司、中冶交通公司另行签订还款协议。

七、本执行和解协议自三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三方应于本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到遵义市中级法院完善执行和解程序。如遵义中级法院不认可双方达成的协议,则在遵义中院的组织下进行协商和解,协商一致则签订和解协议。

八、在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三方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九、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绥阳县交通局承担。

上述执行和解签订后,绥阳县政府仅于2022年4月22日将第一块土地(5.4公顷)进行招拍挂,最终由福建凯灏公司指定的单位以原《合作协议》约定的价格的2倍拍下第一块土地,成交价9722万元。

2022年5月7日,绥阳县政府以同样的模式将第二块地(1.24公顷)通过招拍挂程序由福建凯灏公司指定的单位拍下,成交价2278万元(高达50%的土地出让金,绥阳县交通局却不予支付,绥阳县自然资源局前几日还电话催促缴纳)。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形式上合计共履行了1.2亿元,但针对该两块土地的后续手续,绥阳县方面却不为凯灏公司办理,土地拍下后闲置至今!而剩余未履行部分,绥阳县政府和绥阳县交通局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执行,至今仍拖欠福建凯灏公司、中冶交通公司各项资金约1.6亿元。

绥阳“以刑化债”抓了债主三名员工

据福建凯灏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尚欠1.6亿元债务未履行的情况下,为了“化债”,绥阳县居然要求对已经三级法院裁判确认的工程量进行重新审计,并采取抓人的方式,逼迫福建凯灏公司同意其单方提出的化债方案。

2023年11月22日,绥阳县分管交通的耿贵杰副县长电话联系福建凯灏公司负责人,告知已交付多年的施工项目存在重复计量、改渠改沟长度没有改够等问题,需要凯灏公司马上派人配合对账。

2023年11月24日,福建凯灏公司技术员鲁强来到绥阳县交通局,结果还没开始对账,鲁强就被绥阳县公安局给抓起来了。11月25日,绥阳公安以鲁强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对其刑事拘留。

2023年11月27日,绥阳公安又通知凯灏公司现场主管郭科忠前往该局配合调查。然而,当郭科忠来到该局时,同样被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予以刑事拘留。

鲁强、郭科忠被刑拘后,耿副县长再次联系凯灏公司负责人,提出需对重复计量的、未施工但已计量部分工程进行核减。凯灏公司强烈谴责绥阳县交通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滥用公权违法干预生效裁判执行的行为。

2023年12月13日,福建凯灏公司法务和第三方审计机构人员到绥阳对接,当时绥阳县交通局以化债时间紧迫为由,不断催促、逼迫凯灏公司外聘第三方机构立刻完成对账工作,意图逼迫凯灏公司对鲁强在看守所非真实意愿所签字的文件进行确认。

2023年12月14日上午10时许,绥阳县交通局突然停止对账,要求第三方马上对审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该审计结果显示要核减凯灏公司的工程款6000多万元),并再次以化债时间紧迫为由,让福建凯灏公司先行同意放弃4000多万元的投资回报,再就双方对账一事进行洽谈。对此,凯灏公司坚决不同意。

接着,绥阳县方副县长电话告知凯灏公司,若再不同意绥阳县交通局的化债方案,他们将继续推进鲁强、郭科忠刑事案件的进度。

由于福建凯灏公司坚决不同意绥阳县交通局单方制订的化债方案,绥阳公安于2023年12月22日将鲁强、郭科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报请绥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29日,绥阳检察对鲁强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但令人诧异的是,针对同案的郭科忠,绥阳检察竟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据了解,郭科忠出生于军人家庭,家中几代人都光荣参军,是立志于保家卫国、赤心向党的老实人。案涉项目中的计量是在绥阳县政府指定审计机构全程跟踪审计、各方当事人多次核对后作出的。郭科忠在计量过程中,没有起到决定计量的作用,在该项目中不存在任何的牵涉。但即便如此,郭科忠至今已被羁押了三个多月。

此前的2023年12月8日,绥阳公安还荒唐地将福建凯灏公司原员工李兴磊进行网上通缉。

李兴磊只是负责技术工作的工程人员,相关技术工作同样是经过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的同意后才予以实施的。李兴磊在项目未完工时就已离职自行创业,没有参与该项目的最终计量工作。

2024年1月10日,被通缉的李兴磊不得不自行前往绥阳公局配合调查,而该局同样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临近春节时,绥阳公安将李兴磊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报请绥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绥阳检察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李兴磊于2024年2月7日得以取保候审。

2024年1月17日,应绥阳县交通局杜局长及其法律顾问陈松涛律师所请,福建凯灏公司再次聘请第三方审计团队前往绥阳县进行该项目重复计量、未施工但计量部分的对账工作。可是,绥阳县交通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人员均不愿意当面对账,仅仅是将其所谓的“审计结果”发给凯灏公司聘请的第三方机构,让他们自行核对。

通过凯灏公司聘请的第三方团队八天的辛苦工作,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还原当时的客观事实,发现绥阳县交通局拿出的所谓的“审计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完全属于不负责的任意扣减。

当面核对时,绥阳县交通局聘请的审计机构认可其作出的审计意见中错误扣减的金额居然高达2029万元。而福建凯灏公司聘请的第三方审计团队根据招标文件、合同、图纸、计量规则及现场情况等要求和约定,并结合漏算、少计的部分,确认同意扣减的重复计量、未施工但计量部分仅为627万元。

但即便如此,绥阳县政府、绥阳县交通局仍然试图以其单方面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果”,来逼迫凯灏公司接受,核减金额高达6000多万元,加上要求凯灏公司放弃的4000多万元投资回报,总金额高达1个多亿。

2024年2月3日,绥阳公安向福建凯灏公司送达《鉴定意见通知书》。该鉴定意见载明:“经鉴定,S101绥阳至宽阔段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竣工结算存在资料与现场不符、虚增工程数量、虚高结算价格等三类问题,合计多记工程价款14158624.82元,其中:1、资料与现场不符多计2152938.66元;2、虚增工程数量多计8891462.06元;3、虚高结算价格多计3114224.10元。以上三类合计多计工程价款14158624.82元。鉴定予以核减”。

福建凯灏公司不认可绥阳公安送达的所谓的“司法审计”之合法性。凯灏公司认为:

首先,审计是工程计量中的民事行为,不应启动刑事鉴定程序。

其次,对于审计确有错误的部分,在民事纠纷中已经遵义中院的一审和贵州高院的二审终审裁判,就连最高法院都作出了再审裁定。即使确有新证据证明计量误差,也属于技术性错误,没有启动刑事程序的必要性,而是应当通过申请抗诉或再审、执行和解的方式在民事程序中进行调整。

再次,本项目工程计量是在绥阳县交通局指定的审计机构全程跟踪审计后,县交通局亦在相关计量报表中盖章予以确认的,但在凯灏公司员工被以涉嫌犯罪而刑事拘留的情况下,审计单位相关负责人却未被刑事立案。

退一步而言,该《鉴定意见通知书》核减金额为14158624.82元,间接说明了绥阳县交通局聘请的审计机构要求鲁强等技术员、及现场审计团队签字的,其单方作出的金额达4000多万元之“审计结果”的荒谬!

为维护合法权益,福建凯灏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向遵义中院申请恢复生效裁判的执行。2024年2月4日,经电话联系遵义中院执行法官,确认案件已经签批进入恢复执行程序。据凯灏公司计算,即使按照绥阳公安出具的鉴定意见核减1400多万,绥阳县交通局仍然拖欠其债务高达1.4亿余元,其中还不算近年来所产生的利息。

而针对三名员工被绥阳公安刑拘的问题,凯灏公司曾向公安部进行投诉反映。投诉材料被转到绥阳公安后,该局警务督察大队向凯灏公司口头反馈称:通过核查认为投诉材料不实,这是绥阳县检察院发出通知监督他们立案抓人的。

那么,究竟是检察院让绥阳公安抓人?还是哪个领导提出的要求?希望上级纪委监委、检察机关予以调查,一切以官方调查结论为准。

关于六盘水逮捕女企业家的问题,曾有媒体以《人民政府不能这么耍流氓》为题发文进行了评论。贵州省更是成立了由省检察院牵头的调查组,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

2月27日,贵州省长李炳军同志在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暨营商环境建设大会上强调:要严格兑现政府承诺,全面清理拖欠企业账款。

接下来,绥阳县能够严格执行省长的讲话精神吗?该案是否也会引起省检察院的关注?我们拭目以待。

同时,福建凯灏公司还透露,绥阳县还存在借用银行贷款资金倒账、挪用专项贷款资金、违法违规卖地等问题。对此,凯灏公司将保留进一步举报的权利。(管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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